Sunday, August 1, 2010

高温假应写入劳动法

  据了解,目前针对高温作业的法规只有国家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高才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而这一法规还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

  劳动专家建议将高温假和降温费写进《劳动法》。他认为,放假必然和企业效益产生矛盾,要让高温假落到实处必须依靠法律。

  据悉,江苏今年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目前仍维持老标准,即从事室外及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应从工资渠道发放,即便发了实物,这笔钱仍要发。按照有关规定,高温费作为劳动津贴属于工资范畴。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时,在津贴项目中,就应明确哪些岗位有防暑降温费以及发放标准等,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去做,没有发或是少发了,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但现实中,真正因为高温费的原因要求企业支付的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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