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章的通知
央视《消费主张》7月17日播出:谁“捆绑”了我的车,以下为节目实录:
不交费就不盖章 天津车辆年检被捆绑
2010年6月29日,天津车主小高驾车来到河西机动车检测站,接受2年一次的车辆年检,检测报告显示,小高的车各个项目全部合格,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当小高来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加盖车辆年检合格章时,却被告知,需要出具一个55元的道路通行费的缴费凭证,并且说,这是从今年6月10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定。
在天津,被这55元道路通行费卡在年检窗口的车主,远不止小高一个人。
养路费虽取消 “通行费”依然征收
车主在车辆年检盖章时被要求出示的,是一种全称为“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缴费凭证。车主们介绍,验车合格后车主如果不能提供2009年全年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交通管理部门就不给车主的驾驶证盖上检验合格章,而不给盖合格章就意味着漏检,车辆也就无法正常上路行驶。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从2003年5月开始向全市车主征收,小轿车每辆按月收取55元,跟机动车养路费一同缴纳。
王继民是原天津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同时也是一名职业律师。他认为,天津市将“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平摊到每辆车,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合理,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我通行才缴费,我不通行,凭什么找我收费啊?更何况,老百姓并不清楚到底哪些道路是贷款修的。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王继民从2003年起连续五年向天津市政协提缴提案,要求取消天津市政府这项“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然而,多次提案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统一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6种收费之后,在天津,这项“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依然按月向全市车主征收。天津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采访时曾表示,这笔费用每年大概在14亿左右,其用途就是偿还债务、养护维修以及管理经费。而当记者问到,天津市每年要偿还的公路建设的贷款有多少时,相关工作人员的回答是——不好说太细。
由于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相关信息不透明,2009年1月之后,天津市很多车主开始陆续抵制缴纳这项不明不白的“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有车主表示,养路费取消之后,再继续征收55元钱的道路通行费,是不合理的。另有车主认为,如果车主走了贷款修的路,缴费还可以理解,如果根本就没走贷款修的路,甚至根本不知道哪条路是贷款的,却被要求去缴费,就太强制了。
必须“补缴”
也许是媒体的监督和车主的呼吁起到了作用,自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终于停止了向广大车主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但是,天津市在停止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同时,还要求2009年没缴这笔费用的车主,必须尽快补缴。
这一要求却没有得到车主们的积极响应。从2010年6月10日开始,天津市各个区县的交管部门都在把“加盖车辆年检合格章”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强行捆绑挂钩。
在和平机动车检测站,记者看到,天津市交管局和平支队设在这里的办事处窗口上贴着一张没有落款单位的通知:“根据市政府指示,凡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的车主,须出示“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发票原件并缴纳复印件。”
在华同机动车检测站,天津市交管局红桥支队办事处的窗口上,同样也贴着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须出示“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的通知。
记者发现,对于机动车车检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捆绑挂钩,天津市交管局的工作人员都不能说清楚法律依据是什么,只是含混地解释“根据领导指示”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但显而易见,通过这种捆绑、挂钩,就是强制那些还欠缴2009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的车主必须去缴费,否则就让这些车主的车无法正常上路行驶。
有车主直言:“就让你缴,不缴不让你过,跟验车捆绑起来了!”“不就拿这个拿你吗!”
给机动车加盖年检合格章的是天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部门是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记者了解到,这两家机构的职能和管理范围完全不同,却莫名其妙地捆绑在一起要求车主缴费。
已被撤销了的征稽处竟然还在收费
按照天津市和平机动车检测站车务大厅窗口上张贴的缴纳通行费的地址,记者和小高来到了其中一个地址——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路交口,这家单位的名称竟然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征稽六所”。
天津市的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分别从2009年1月和2010年1月起就停止征收,这两个征收单位“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已经由天津市政府决定撤销,并且已发文要求安置相关人员。
缴费大厅里张贴着一张催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公告,落款单位是已经被撤消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发布时间为2010年3月17日,但上面却没有加盖任何公章。
随后,小高又来到了道路通行费缴费的另一个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与外环线交口,这家单位名称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征稽二所。这里同样也张贴着催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公告,公告落款单位也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但同样没有加盖任何公章。
被问到“道路通行费是哪个部门收的”以及“车检合格为什么不给盖章”时,工作人员给了一个咨询电话,让小高自己打,小高拨打后发现,这个号码正是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的电话。
“就是一级服从一级”
来到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记者发现,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也设在这里。
征收办公室接待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和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实际上是同一家单位,只不过一门两牌。
当记者问到,为何道路通行费和年检挂钩时,这位工作人员说,这不叫挂钩,而叫督促,是协助政府做一些工作,既有合理性、合法性,还有强制性。
既然与“取得验车合格标志”捆绑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是一种强制手段,那实施这种强制手段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对此,工作人员直接说,没有文件。
记者追问,“取得验车合格标志”捆绑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到底是谁规定、谁要求的?
工作人员语出惊人:“你说话不算,你就是零,我说这费必须得收,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不是以老百姓的利益为准,是不是?就是一级服从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它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显然,天津市交管部门将“机动车车检合格后取得合格标志”与“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凭证强行捆绑有悖于国家法规。
高额的滞纳金
为了自己的车能正常在道路上行驶,不得已,小高决定去补缴2009年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然而,当小高来到养路费征稽所查询自己2009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究竟有多少时,查询的结果让他大吃一惊,他2009年全年要缴纳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总计是660元,由于没有按时缴纳,滞纳金就已经达到了585元。
不清楚是谁在收,又被强行捆绑必须缴纳,缴了还要被加收高额滞纳金,车主们满心怨言。
记者采访的一位车主有两辆车,交了979元滞纳金。
有车主说,如果合理你接着收,不合理你就不能再接着收。
有车主质疑滞纳金过高,相关工作人员以“你和我说有什么用?”这样的话来反驳,车主特别不解:不合理的费用,已经取消了,为什么要再补缴呢?为什么还要收滞纳金呢?
王继民认为,如果这笔道路建设通行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滞纳金又怎么会合法?而且,催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公告没有加盖公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