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19, 2010

汉版精神卫生条例颁布 重性精神障碍者将建档案

  汉网消息(记者宋兰兰实习生刘轶矾)《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已于本月18日颁布(见本报18日二版),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成为继北京、上海、宁波、杭州、无锡之后第6个实施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据悉,近年来精神障碍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目前我市重性精神障碍者约12万人,轻性精神障碍者则达数十万人,大学生、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已成为重点发病人群。

  对“三无”精神障碍者实行医疗救助

  冷漠的眼神、散乱的头发、怪异的装扮,繁华闹市、车站码头不时可见流浪街头者,他们露宿街头、在垃圾堆里捡吃的。市民政局介绍,我市每年流浪人员救助量为5万人。

  为了保障这些弱势群体中的精神障碍者得到及时救治,条例第9条要求,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市、区政府要实行医疗救助。

  第25条规定,重性精神障碍者在发病期间,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送其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其监护人、近亲属确无能力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与此同时,为方便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条例还规定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重性精神障碍者建立档案,并建立定期访视制度。

  患者享有隐私权,医疗机构不得泄露

  张女士是公务员,最近总觉得莫名其妙地烦躁郁闷,犹豫再三,她来到市精神卫生中心求助。

  每次看病,张女士都选择自费,看完病后把各种收据撕碎,还反复叮嘱医生千万不要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据了解,一些轻微的精神疾病患者,因担心个人病情泄露而不敢求医,以致耽误治疗,导致更严重的精神问题。

  为解除患者后顾之忧,条例第39条规定,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精神障碍者的隐私权。未经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

  此外,需要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时,条例规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说明医学科研、临床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保障患者就业权,企业不得歧视

  刘成(化名)曾是名校高材生。毕业后,因家庭变故等原因引发精神病。2001年,他接受了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两年免费治疗。2003年初,刘成病愈出院。然而,当年11月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去看望他时,发现他以捡破烂为生,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愿意聘用有精神病史的他。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不少人因为患过精神疾病而丢了工作。

  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就业等权利,《条例》第44条规定,重性精神障碍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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