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31, 2010

“公共利益”仍难以界定

  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结束 逾万人建言——

  “公共利益”仍难以界定

  本报讯(记者温如军)昨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二稿”)征求意见截止。相关法学专家和公众仍认为,二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自12月15日发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关于二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点击量近4万次,共10427人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后,不少人质疑该草案较一稿有所退步,比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删去了“危旧房改造需90%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条款等。

  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表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在公共利益前面增加的限定是笼统宽泛的。

  王锡锌认为,很多商业开发可由此实现合法征收。应增一个排他性条款:以商业开发为内容的征收不得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为新中国立法史上首个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其承载的压力和寄予的期望不言而喻。

  2010年年初,新拆迁条例面向社会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65601条建议。经过近1年的研究论证,12月15日再次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时,附有详细的草案说明,对第一次征求意见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内容对比较集中的意见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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