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4, 2010

云南公安机关加强“小远散”单位消防监管工作

  云南网讯(记者 王琳 通讯员 李经政 李亚南)云南省地处山区,少数民族聚集,大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有大量的“小远散”单位、场所分布在广大中小城镇和城市的“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成为了火灾的“主灾区”。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及消防总队联合举办听证会,对即将推行的“小远散”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听取社会意见。

  据了解,云南公安机关将于近日推行新的工作措施,以基层公安派出所为主要力量,全面加强“小远散”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将具体确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小远散”单位及居(村)委会,并从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登记造册,向辖区公布,公安派出所将定期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受云南省的地理特点和消防警力的制约,对乡镇、城乡结合部及城区的一些小、远、散的公众聚集场所,长期来消防监管力度很薄弱,考虑到这些场所消防技术要求不高,又与公安派出所日常治安管理关系密切,新修订的《云南省消防条例》做出了“公安(边防)派出所对规定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授权性规定。省公安厅进一步拟定了具体的授权范围。此项制度实施后,大量“小远散”单位由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后续的日常消防监管。此外,城市主城区、县城镇以外发生的火灾同时具有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没有放火嫌疑等情形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登记处理。今后,对案情比较简单、处理轻微的行政处罚,将由公安派出所直接以自己名义进行,即实施500元以下(含本数)的罚款、行政警告处罚的,经派出所法制审核,由所长审批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加盖派出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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