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14, 2010

抢劫27.5元两少年获刑

  华西都市报讯(赖中一记者罗暄)昨日,内江隆昌县法院通报:经过法院一审认定小华(16岁)和小明(15岁)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今年4月4日,小华、小明伙同小谢(另处)、小东、小虎(均在逃),从隆昌县石碾镇某网吧出来,由于无钱,便共谋行劫。

  5人来到石碾镇某游戏厅门外,小东便进入游戏厅将两名中学生叫出来,小明持刀辅以语言威胁,迫使两名中学生交出现金14.5元。

  一个小时后,小明、小华、小东、小虎等4人再次到游戏厅外“蹲点”,看见4名中学生从游戏厅出来后,小明等4人采用相同的方法,上前抢得现金13元。几人所抢现金27.5元,后来都用于上网。

  隆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小华伙同他人采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尚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少年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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