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河源9月21日电 (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殷水泉)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今天由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树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干部姜海文受贿一案同时宣判,被告人姜海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叶树养的赃款人民币2573万元、港币880万元,被告人姜海文的赃款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1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以及新丰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曾累计先后11次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姜海文,帮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为赌博、色情行业提供保护,并通过插手工程建设及其招投标、插手矿山经营等,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孙某荣、陈某健等12人贿赂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被告人姜海文参与了其中180万元的受贿行为,分得赃款人民币28万元。另外,被告人叶树养有人民币1609.13万多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案发后,被告人叶树养、姜海文的赃款被全部追缴。被告人姜海文于2008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河源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树养受贿犯罪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既贪赃又枉法、主观恶性程度极深、后果严重,且在收受孙某荣贿赂中,主动放出风声,向对方索贿,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其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其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姜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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