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4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县一名独自扶养子女的妇人昨领取21000元(新台币,下同)生活费,不慎将装有手机、现金的包遗失。她拨打自己手机,一名自称是法律系毕业女子接电话说,失款已经送到警局并要求十分之三报酬(6300元)。妇人虽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点?”但对方仍坚持拿6000元。
遗失包的李姓女子(44岁)昨向台媒投诉,昨天傍晚,她骑摩托车领取21000元准备支付水电等杂支,在行经台北县土城市裕民路、捷运海山站附近,挂机车前座吊挂勾的包包掉落,遭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毕业的潘姓女子(28岁)拾获。李妇原本庆幸包包失而复得,欲包红包答谢,未料潘女自称是法律系毕业,主动要求十分之三报酬(6300元)。
双方在警局碰面后,李妇向潘女求情,说自己一个人抚养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坚持一毛不能少,当值警察也帮忙求情,但潘女却冷漠地回说:“我去问学校老师可不可以这么做。”警员听了也不敢再帮腔,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规定,他们只能道德劝说,无权干涉。
台大教授:留置权不应用于弱势
李妇感叹说,她一直教导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称是法律系毕业,却没顾及情理,“现在的教育到底是怎么了?”她认为法律系教授除教导法律,也应该教导一些道德观念。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云东表示,随着社会变迁,不可讳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学生容易着眼功利色彩,只问行使留置权违法与否,而忽略此举是否“道德”。他说,社会功利色彩浓厚当下,
若是留置权不再,可能拾获者更不愿意把钱交出来,因此,他认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设计上能够周详,如留置权是否不要用在弱势人身上等。
律师廖芳萱表示,只要捡到钱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机关报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张取得一定报酬及留置权,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拾得人要在6个月内请求报酬十分之三,若对方未给报酬,拾得人就对遗失物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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