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15, 2010

高校教师不得当学生面吸烟

  新华社电 根据教育部13日公布的一份文件,我国将开展无烟学校建设项目。参与项目的高校的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教育部13日公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同时下发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以及高校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规定:学生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校园内(包括建筑物内,操场等室外区域)无人吸烟,校园内无烟蒂、无吸烟者;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师生员工有责任对在校园内吸烟者进行劝阻。

  针对高校的《无烟学校参考标准》规定: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有鼓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戒烟的办法;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