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15, 2010

福建物业新规定:收费要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

  中广网北京7月16日消息 据福建电台报道,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收取要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

  该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该办法还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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