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8, 2010

江西省检尝试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

江西省检尝试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
今年4月,福建宁德一男子举报私赌遭报复,幼女被砍死、祖屋烧成废墟。

江西省检尝试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
北京站前的公安流动举报站。摄影/傅拥军(CFP)

江西省检尝试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
检察机关接待举报,现场十分火爆。摄影/沙浪(CFP)

江西省检尝试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
安徽一浴场贴出告示,举报色情服务奖万元。摄影/马启兵(CFP)

  联名弹劾可加大被弹劾者报复难度

  不久前,江苏省滨海县实行“民主弹劾干部制”,该制度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党员代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普通职工,可以联名弹劾本单位内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弹劾动议案经县人代会或党代会表决形成决定后,被弹劾人将被解职,3年内不得担任同一职务。

  有评论认为,滨海县的改革能将人民代表权利的锋芒直接对准具体的官员,以解决人的问题的方式促使问题的解决,这算是抓住了关键。而且人大代表、党员、普通职工联名弹劾的方式,既加强了弹劾的力量,又加大了某些被弹劾者打击报复的难度。

  因为在官员是否称职或升迁的认定上,虽然也有民意测验等民主程序,但因为其表达的被动性和“说完为止”的有限性,最后还是给人留下“上级说了算”的印象,不少地方对其进行改革,也大都局限于“加强考核、把关”之类自上而下的范畴。但滨海县的改革却来了个自下而上,即利用设立民主制度的办法来管理干部,让包括党员在内的公众或公众代表掌控党政官员的乌纱帽。这样的思路虽然并不新鲜,也是党和政府一再倡导的管理思路,但怎样具体去做,怎么从制度上加以确立,滨海县做出了自己的独立探索,这种精神值得肯定。

  江西省检尝试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

  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指出:中央认为,必须把保持廉洁的问题尖锐地提到党和国家的全体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面前……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举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时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机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举报的约占80%左右,其中举报贪污、受贿线索占经济犯罪线索的64%。

  1988年3月8日,全国第一家举报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辖的“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挂牌。二十余年过去了,截至目前,全国约有四五千家检察院设立了举报中心。

  1989年6月,广东省人大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使保护举报人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6年6月19日下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昌办事处正式签订了举报人保险协议,以切实鼓励举报人向案犯作斗争。

  江西省检察院率先为举报人设人身保险的具体办法是:凡向江西省举报中心署名举报的人员,一律由省检察院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署名举报人一年内因举报原因而受到打击报复,造成死亡或伤残的,除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外,平安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协议书的规定,向举报人支付3万元以内的保险赔偿金。

  据介绍,仅当年的1月至5月,江西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6854件,比此前一年的同期上升17.4%。举报各类经济案件上升40.9%,其中举报贪污贿赂案比同期上升60.4%。

  数年来的经验表明,造成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是泄密。首先是执法者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举报秘密;其次,举报人不善于自我保护,无意中走漏风声,因此,有关方面提醒:不要以公开下“战书”的形式举报;不要随意和别人谈起举报的情况;不要在公共场合用电话询问的方式了解举报线索查处情况;不要多头举报,以免知情面扩大。

  内鬼作祟举报者“被泄密”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佑平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提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举报信息被举报者的“保护伞”透露出去了。这个问题不解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就不可能根本解决。

  他认为在一个清正廉明高效的司法体系中,举报人的所有信息是应该得到根本保证的。如果现在这个司法体系出了问题,大案要案不能移至异地办理,那么在他的一方水土之下,许多参与办案或有权及时得到所有信息的人都是他的手下,或者都是经他一手提拔的,谁都知道如果他这棵大树被撼倒,会“树倒猢狲散”牵扯上一大片,“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所以这些人不可能不把举报信息透露出去,因为谁都知道,表面上他们是在拼死保护被检举人,其实他们真正是在保住自己。

  几年前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就曾为逃避法律制裁,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由于此人曾经分管过该省的政法工作,其个人意志对司法部门有一定影响,举报其犯罪行为的人受到过调查威胁。

  另外,我们现行的保护制度本身也不健全,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保护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重要案件的举报人都设有特别保护制度,包括改名换姓、更换居住地、更换工作单位、给予充足的生活保证直至整容。我们现在这一切都没有,许多举报未敢署名皆与此有关。

  谢佑平教授认为,要想有效预防和控制打击举报人现象,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制和行政体系自身不要出毛病。同时,还应迅速建立特别保护制度,以解除举报者的后顾之忧,让举报人有选择保护的权利。

  制定《举报法》:让被举报者不能一手遮天

  谢佑平教授,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员。他告诉记者,其实,从中纪委到最高检以及监察部,都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还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相关的规定也不可谓不细。

  谢佑平说:“比如,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6节专门就‘保护’做出规定,要求对举报人的身份加以保护,不得泄漏有关举报人身份或者可以推测出举报人身份的信息,甚至规定了对匿名举报信不得进行笔迹鉴定等等。但问题在于,这些规定却常常最终得不到落实。这里面一个很大的原因恐怕就是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太低,我们应该考虑对保护举报人进行立法了。”

  “反腐败的形势确实比较严峻,所以我们必须把保护举报人制度更严格落实,而且保护只是一个低层次的标准,应该考虑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实行奖励,打击犯罪也是要付出成本的。”谢佑平告诉记者,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的出台表明了国际社会对反腐败的统一立场和决心,中国应该以公约的签署为契机,从立法上就解决保护举报人的问题作一个通盘考虑。“试想一下,贪官是怎么被发现的?如果没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反腐败工作还有多少人会给予支持?没有人是有义务为反腐败去无偿贡献自己的青春甚至生命的。对举报人保护不利,举报人待遇不给落实,直接影响到了反腐败的查处工作。”

  北京汉良所的刘笑宇律师认为:类似方舟子这样因举报或揭秘遭受“灭顶之灾”者比比皆是。这与我国现行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紧密相关;其中最为关键和根本的在于现有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尚存在某些漏洞和欠缺。这些制度都是散见于不同部门的规章制度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系统、卓有成效的保护体系。其本身的约束对象和应用领域相对有限,不能推广和普遍适用。

  比如,一些制度规章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如何处理缺少具体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举报案件的查办期限,以至于许多举报信发出后往往石沉大海;如没有明确规定举报案件的具体查办单位,以至于许多举报信最终又回到了被举报者的单位或本人手中。

  举报原本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法》和《刑法》都有明确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举报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长期以来,一些掌权者和有关部门,我行我素,一手遮天,变着法子抵制这些规定,还想方设法用各种手段置举报人于死地而后快。

  有鉴于此,他觉得制定《举报法》迫在眉睫。它的必要性和好处是,使《宪法》和《刑法》中关于举报的内容更详细,有利于健全法制鼓励举报人知难而进,并逐步减少人身伤害,对反腐倡廉有积极意义。

  他说,我们应尽快把各部门现行的保护举报人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和足够影响力的《举报法》;通过立法,把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处理不力甚至故意推诿、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公务员举报不得被解雇

  如何斩断伸向举报人等一干“吹口哨人”的“黑手”?美国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吹口哨人”保护制度。

  美国“政府责任项目”(GAP)的执行主任路易斯·A·克拉克认为,中国举报人的遭遇,全世界都面临同样的情况。他们曾经作过一个调查,主要是针对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结果很令人吃惊,大约有60%的人是明确表示即使他们发现政府内部有问题或者某个官员有不法行为,他们也不会说出去,一方面是觉得说了也没有用,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就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

  路易斯·A·克拉克告诉记者,“在西方,我们把揭露问题的人叫做‘吹口哨人’(Whistleblower)”; 该项目国际事务主管琼·费尔南德斯则这样对记者解释:“因为在西方,吹口哨是引起公众注意的一种方式,所以我们把那些发现问题并及时揭露的人叫做‘吹口哨人’,因为他们可以让公众注意到不易发现的问题。”

  “要鼓励吹口哨人出来揭露问题,最重要的在于建立法律保障。” 琼·费尔南德斯告诉记者,美国“政府责任项目”GAP成立于约三十三四年前,主要工作是协助美国国会建立并完善“吹口哨人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另外就是帮助一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吹口哨人打官司,以保护他们的正常生活。

  目前,美国国会通过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在美国的42州内适用,对吹口哨人保护的规定非常细致。比如,该法案规定,政府在雇佣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腐败、渎职等而被解雇或变相解雇。

  “有了法律的保障,吹口哨人敢于揭露问题,取得的效果是非常好的。” 路易斯·A·克拉克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仅在过去十五六年内,就有大约700多名原子能核电站的工作人员来到GAP揭露问题,由于这些人的揭露,在GAP和美国国会以及媒体的关注下,美国有三个核电站被有效停止,还有一些核电站进行了修正。“那三个被停止的核电站投入了60多亿美元,政府其实挺不甘心的,不过他们没办法,因为里面有很多问题。”

  “现在有很多国家找到我们,希望帮助他们起草自己的《吹口哨人保护法》,特别是一些拉美国家。你知道的,在那些地方腐败很严重。” 琼·费尔南德斯告诉记者,联合国大会刚刚通过的《反腐败国际公约》里面也有专门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条款(公约第47条,Protection of reporting persons),该条款规定缔约国应该考虑建立起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

  据悉,2004年12月9日至12日,路易斯·A·克拉克以及GAP的法律事务主管汤姆·戴维恩也应邀参加了在墨西哥举行的国际反腐会议,与世界同行就保护吹口哨人/举报人的经验进行了交流。

  链接:举报人的权利岂容肆意践踏

  公民享有举报的权利,这不是什么人的恩赐,而是由我国法律所确定的。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5年年底,中纪委、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或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并要求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这些规定强调了保密制度,即对群众举报的受理、登记、移送、查办、反馈、奖励、宣传等各个环节,都做了严格的保密规定,并把举报材料纳入密件管理,严格控制知情面,强调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举报的约占80%左右,其中举报贪污、受贿线索占经济犯罪线索的64%。仅以1990年为例,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21件百万元以上贪污、受贿大案中,有17件是群众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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