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0, 2010

奎屯男子随车托运千元物品丢失 赔付双方起争执

  亚心网讯(记者 单伟强)乘坐班车,随车携带的价值千元物品丢失,失主高先生多次要求客运站托运部赔偿,一星期过去了,事情仍未得到解决。

  奎屯的高先生做木耳生意,12月14日,他和父亲将四件装有木耳的袋子用三轮车从家拉到奎屯兵团客运站,打算赶乘班车去沙湾。

  当天13时左右,高先生在奎屯兵团客运站购买了一张从奎屯发往石河子的班车票,随后,他在托运部办理了货物托运,并交了二十元托运费,托运部给了他一张盖有客运站行李专用章的交费收据。上面写明托运日期为12月14日,班车车牌号等。其中,在托运货物一栏里,写明托运物品为行李,件数为四件,收费二十元,现金收讫。

  高先生说,交完费后,他和父亲将四件木耳装进所乘坐班车的车厢内。

  当天十五时左右。班车到达沙湾,下车后,打开车厢门,高先生发现自己的四件木耳只剩下三件,找司机时,司机却说车厢里原本就只有三件木耳。

  高先生说,一件木耳约有二十千克,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价值约为1200元。

  12月15日,奎屯兵团客运站托运部一名工作人员称,高先生携带的随车行李超过了乘客免费携带货物的标准,故收取其二十元费用。目前由于无法对货物价值做出判定,只能给予高先生一定比例的赔偿,但不能全额赔付。

  关于运输货物丢失后的赔偿情况,记者专门查阅了兵团奎屯客运站快速运单,其赔偿条款上注明,不保价的运输货物,赔偿最高按每公斤10元或按物品价值的五倍赔付,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票五百元人民币。

  为此,记者采访了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纪萱。她告诉记者,高先生若想让托运部照价赔偿,必须提供他买木耳时的价格凭证和托运木耳的件数。

  关于赔偿金额,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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