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和王先生在1999年7月成立了昆明某经贸公司的股东,公司在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共拖欠张先生货款18万余元,双方对账后,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并在欠条上盖了章。2009年6月,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昆明市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11月,张先生对孙先生、王先生进行起诉,声称虽然公司已被吊销但未经清算,公司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
而孙先生与王先生则辨称,经贸公司属于具有独立资质的法人,已依法被工商部门吊销,公司属于有限责任,现公司已无任何资产,自己作为股东仅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所以其不应当再承担责任。
律师支招: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形式,作为股东,仅以自己投入到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了自己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外,股东的自有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其自有财产偿还。
正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的这种有限责任,使很多人认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自己无关,欠得再多也是由公司来偿还。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必须是在一定的前提下才能行使的,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投入资金,合法经营,在公司注销或终止前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只有在此前提下,公司股东承担的才是有限责任,否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经法院审理,判决孙先生与王先生替公司偿还张先生的18万余元的债务。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黄建军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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