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12万元 被要求偿还6万余元滞纳金 消费者提出质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信用卡用户诉银监会 败诉
本报讯(记者王巍)欧先生的信用卡1年透支12万元后,被要求偿还6万余元的高额滞纳金。为此,他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将银监会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一审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
欧先生说,2006年10月,他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用卡过程中信用额度逐渐被调整到12万元。
2008年11月6日,银行信用卡调整还款方式,不能循环使用信用卡。当时欧先生已透支了12万元,而因金融危机影响,他连最低还款都还不上。由于还款出现问题,在2009年3月银行停卡。
2009年11月,因信用卡逾期还款超过6个月,欧先生被登记进入央行征信逾期名单,造成其他贷款和融资渠道断裂。2009年12月,他陆续将12万元透支款还上,但仍欠6万余元的高额滞纳金。
欧先生称,高额滞纳金是银行根据银监会批复的章程收取的。他认为根据银监会批复的银行信用卡章程,滞纳金是贷款利率的10余倍,属于霸王条款。于是,他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但却被银监会以超过复议时效为由驳回。
此后,欧先生将银监会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银监会受理自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3月16日,银监会作出《批复》,同意案中的银行发行信用卡,并核准该卡章程。2006年10月18日,欧先生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填写了信用卡申请书,表示同意信用卡的使用章程。
一中院认为:原告于2006年10月18日申请信用卡时,根据申请书背面告知的内容和相关法规,应当知道滞纳金的收取事项和金额。
欧先生2010年5月21日才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天的申请期限,银监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其结论并无不当。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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