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4, 2010

律师:可向整幢楼要求索赔

  对于这种高空抛物,曾经一度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而让赔偿陷入困局,不过现在就不同了。

  昨天下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兰艳霞说,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金女士可以依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它对高空抛物的损害理赔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现在的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也就是说,如果金女士找不到肇事者,可以向整幢楼的居民提出索赔,让所有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虽然在此次高空抛物事件中,金女士并没有明显外伤,但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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