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15, 2011

服务到位更能管理有效(法眼)

  执法部门和执法对象是一种什么关系?有人将两者比喻成“猫和老鼠”,鲜有人认为是“兄弟一家亲”。

  长期以来,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刚性执法”是执法部门的惯常执法手段,也是公众对执法部门的最深刻印象。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各种正当及非正当的行政处罚手段被滥用,使得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执法机关与监管对象之间形成了对立情绪,一些执法行为甚至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两者关系能不能搞好?福建泉州工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执法部门不把监管对象放在对立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在日常监管中充分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手段,设身处地为其“行方便”、“想办法”、“找出路”,执法工作就能为大家所接受和拥护。坚持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做到疏导与执法、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促进行政工作从刚性监管向刚柔相济、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泉州的实践证明,行政指导既是一种观念转变,又是一种工作创新;既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更有益于和谐社会建设。在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社会需求日趋多元的今天,以行政指导为代表的柔性执法将更有作为,更有市场。

  与行政处罚等刚性执法相比,作为柔性执法的行政指导,何以有如此威力?答案在“服务”二字。服务型政府是政府建设的核心内涵,执法工作有服务才有出路。正是将政府服务贯穿于行政指导的全过程,执法部门才能充分发掘自身优势和潜力,创造性地开展利民便民的服务;正是能得到可靠和高质量的政府服务,公众才能对执法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才能得到全面提升。

  如何把行之有效、百姓称道的行政指导推而广之,成为各级各类执法部门的自觉行动,是一个需要破解的课题。当然,这项处在探索中的工作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如何更多地考虑服务和监管对象的要求,将对方需不需要、接不接受、受不受益,作为行政指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增强行政指导主动性的同时,切实提高行政指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制度建设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如何将行政指导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使这项工作外有市场、内有动力?如何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使行政指导工作更高效顺畅?等等。这些都需要在进一步探索中加以解决。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服务型政府是个大课题,我们为每一个精彩的小进步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