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台北3月11日电(记者查文晔)台湾当局内部事务主管部门10日通过“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拟将大陆配偶父母亲来台探亲的停留时间由现行的2个月增为3个月,若大陆配偶怀孕7个月以上或坐月子,则可以延长到6个月。
但是,大陆配偶父母亲来台探亲停留不能办理延期,且每年来台不能超过2次。
为因应大陆学生来台就学和两岸学术文化交流需要,这次还将增加陆生亲属来台探亲相关规定,规定来台就读2年制副学士班、学士班的陆生父母,以及来台就读硕士班、博士班的陆生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来台探亲,上述对象在台停留期间不超过15日,且不得申请延期。
配合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新修订的办法中也增订大陆经贸投资经营管理者父母来台探亲的配套措施,放宽部分对象家人来台探亲的规定,放宽对象包括:大陆驻台机构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航空(运)公司驻点人员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及大陆地区部分经贸专业人士的父母。
据悉,上述条文修正草案将在报请台行政当局核定后实施。
(编辑:SN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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