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已经试行3年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做了调整完善。
据了解,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在北京、上海、江苏、吉林、内蒙古等11个高级法院率先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后在全国法院普遍试行。
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行3年来,反映全国法院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性指标持续向好,评估综合指数逐年提高,2007年为82.92,2008年为85.56,2009年为85.72。2010年的综合指数提高到87.26,其中反映案件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向好的关键性指标显著提高,如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上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表明案件一审质量提高;案件审限内结案率持续提高,表明审判效率提高;调解和经过调解撤诉的案件大量上升,申诉信访明显下降,表明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信度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体检表”,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效应,为提高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执行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健全确保案件质量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的优化调整。调整后的评估指标共有31个。根据这些指标的评价作用和导向功能,设置了不同的评价权重。进一步增强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导向性,为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为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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