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6, 2011

“最终解释权”首挨工商罚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昨天晚上记者获悉,因12家企业在其预付消费卡、会员卡上标注上述内容,首次被本市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告诫。

  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会员积分卡一旦办理,就相当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合同中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最终解释权”本身就是一条霸王条款,是商家在交易活动中单方面设定的,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通州工商部门近期召开了“预付费经营相关行业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指导会”,对辖区大型超市、美容美发、健身、洗染、餐饮等行业的56家企业负责人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了讲解。工商部门发现,12家企业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向存在问题的企业发放了《行政告诫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0月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涉及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主要有三条: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而工商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为了限定消费者权利,一些商家费尽心思通过店堂广告、会员卡或格式合同的形式给消费者设定了众多限制性条款,包括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