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21, 2010

广东韶关网络问政涉诉案开庭

  南方日报讯前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首宗网络问政涉诉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

  2008年,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坳头村委会徐屋村村民徐锦周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分别将徐昌新、潘光玖、徐昌展告上法庭,要求其3人分别返还田地3.7亩、4.88亩、5.5亩。至2009年8月,该案经一审、二审,徐锦周均败诉。今年4月15日,徐锦周又向韶关市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武江区龙归镇政府告上法庭,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断通过网络投诉龙归法庭谭法官枉法裁判。为让民众了解本案事实真相,韶关中院决定公开审理该行政诉讼案。

  据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1990年,原告徐锦周将承包的水田交给同村被告徐昌新耕种(另外两宗事实相同),1990年至2005年,一直由被告耕种并缴纳农业税。1997年12月12日,原曲江县龙归镇坳头管理区第八队将原告原承包的部分水田3.7亩承包给被告,原曲江县龙归镇政府于1997年12月20日发放“韶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被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田地被拒绝,为此产生纷争。

  今年4月15日,徐锦周以未经行政审核核发《韶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徐昌新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人民政府告上武江区法院。同年6月7日,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本案中,徐昌新等人(第三人)与坳头管理区第八队于1997年签订的《曲江县农村耕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根据第三人与生产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韶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出被告的登记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登记行为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土地登记等主张理据不足。

  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

  谷立辉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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