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广州8月6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吴勇加 通讯员 粤纪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日前共同制定印发了《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不得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经批准实施协议转让项目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实行进场挂牌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一律挂牌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投资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临时动议决定重大投资项目。2、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应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4、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的行为。
《实施细则》还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招投标等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企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招标过程中透露招标秘密信息;利用职权便利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控制中标结果。2、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领导人员在国有产权转让、受让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产权、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经济行为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2、未按规定在具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资本运作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隐匿资产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2、违反有关规定低价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3、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证券交易谋取利益。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对企业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选拔任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必要依据。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领导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使用。
违反《规定》必将严处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决策程序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一)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二)违反本实施细则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责令清退。(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除当年的绩效薪金和奖金。(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到处理的,严格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准入限制。(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三)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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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至2009年
广东国企203名“一把手”被处分
深圳特区报广州8月6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吴勇加 通讯员 粤纪宣)全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工作会议今天在广州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形势,总结交流经验,对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实施细则》作出部署。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朱明国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深入开展。严肃查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案件。
据悉,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国企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类案件383件,贪污贿赂金额合计5.6亿元。2008至2009年,全省国有企业共有203名“一把手”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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