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6, 2010

无“保留价值”不是拆了重建的借口

  舒圣祥

  在广州举行的中国地产金融年会特别对时下备受关注的旧城改造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所长陈淮分析指出,中国的旧城改造城市化进程在10年前就已经大规模展开了,“我们还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住房在未来15到20年得拆了重建。”(8月6日《南方日报》)

  在旧城改造运动10来年后,居然仍有一半以上的住房在未来20年内可能会被拆掉重建,这听上去有些不可思议。可对房地产业来说,这不啻是一剂强心剂——怕什么呢,那么多房子都要拆了重建,住房需求何愁不大,房价何愁不涨,房地产业何愁不红火?

  一半以上的住房要拆了重建,足见“危旧房”概念之宽广。曾经备受舆论诟病的短命建筑问题,看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建筑之所以短命,我之前以为是城市规划朝令夕改和建筑质量不合格,如今看来,原因恐怕是既得利益者始终存在让建筑短命的冲动。你看,如果一半以上的住房都要拆了重建,还有什么商业地产开发不能算做危旧房改造,又有哪座开发商看上的房子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施强制拆迁呢?

  怎样的房子属于危旧房,本身没有标准,自然是权力部门说了算。可房子该不该拆掉重建,却不能由权力部门和专家主观决定。一个常识是:那些被住建部官员称将在未来20年内拆掉重建的住房,并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公民个人合法的私人财产。可为何住建部官员仍然断定这些住房都要拆掉重建呢?他们自身的理由居然是“没有保留价值”。这让人想起那句官员语录:“在英国,你说不拆,任何人不敢拆你的;在中国,你说不拆,肯定把你拆了。”可以设想,在五成住房要拆的官意下,“10天完成33万多平方米的拆迁任务”,这样的拆迁“佳绩”,在未来20年还可能不断上演。

  公民合法住房是否具有文物意义上的“保留价值”,其实和拆掉重建毫无关系。尊重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是写入《宪法》的,私人住房有没有“保留价值”,是否需要“拆了重建”,只能由公民个人决定。可问题是,公民该拿什么去制止权力打自己住房的主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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