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29, 2010

北京:加班费不计入最低工资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160元,调整时间也从往年的7月1日提前到1月1日。

  根据要求,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人力社保局表示,有些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比如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小时工工资提高到每小时13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元提高到每小时13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5.7元提高到每小时30元。这些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将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低于“最低”合同条款无效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