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3, 2010

电动车五年报废 市民觉得有点短

  规范电动车管理,势在必行。本报全文刊登《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后,昨日一天,本报接到了153名读者打进的热线就《规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同时也有多名网友登录生活新报网发表建议。

  1

  哪些车入目录

  按国家标准

  意见稿:“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目录公告制。未经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登记。”

  市民陈娇:条款中没有明确哪些电动车符合规定,可以纳入质监部门的公告目录?如果没有纳入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各项条件都符合电动车的相关参数,是不是就全部不能登记?建议没有纳入目录公告范畴的电动车,由交警部门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电动车现行国家规定,符合标准的仍然可以登记落户。

  昆明市质监局:对于电动车的质量管理标准,主要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来执行,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已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各地只能遵照执行,无权擅自调整。总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把关,《规定》正式出台后,将对昆明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目录。

  基层交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

  推出电动车险

  并强制购买

  意见稿:“鼓励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购买相关保险。”

  市民吴军:强烈建议交警部门与相关保险部门联系,推出有关电动车保险的相关险种,并强制购买。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工作人员:电动车购买保险,有点不现实,至少在我们公司的保险范围内就没有相关的保险支撑。现在摩托车是有保险条款的,但是型号划分的依据是摩托车的排量,这显然不适合电动车。另外,一款保险的费率设定依据,是保险产品的历史出险数据,这些都需要重新确定。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李女士:汽车保险之所以能够普及,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每辆汽车上有牌照、有发动机号、有车辆识别码,这些都能够保证确认汽车的身份,防止骗赔事件的发生。而电动车就不是这样,如果以后仅仅挂牌,没有其他标识的话,难免发生理赔纠纷。另外,电动车自身价值较低,相对于机动车保险公司对其的保价不会高,这种低保费而高风险的保险,任何一家公司都难以推行。除非交警与保监会联系,并制定大家都能接受的条件,强制购买保险才能成为现实。

  3

  超标车咋处理

  能否给补偿

  意见稿:“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告。”

  电动车主王志强:现在大家关心的不仅仅是哪些电动车属于可以生产销售的名录,更关心的是:一旦《规定》出台,我们这些已经购买的电动车是否超标,如果超标了,该如何处置?建议制定《规定》时明确说明,超标电动车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像福州等地一样,由政府凭购车发票给予车主一定的补偿。

  4

  电动车过户登记

  带什么材料

  意见稿:“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电动车主刘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车管所交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如果类似机动车一样地办理转移登记,那就存在一个问题,昆明电动车落户在公交分局,转移登记怎么又要到公安交管部门,前后不一致。另外,希望明确办理转移登记时,买卖双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件。

  5

  五年报废太短

  最好有年审

  意见稿:“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制度。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后使用达到五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昨日有一半以上打进本报热线的读者称:仅使用五年就将电动车报废,时间太短,最好能根据各自使用的情况作报废处理。

  市民胡兵:建议电动车也能像机动车一样建立年审制度,而不是使用五年就作报废处理。如果电动车的各项性能都还符合安全行驶的条件,那么即使超过五年也应该可以行驶。

  [1]

  

电动车五年报废市民觉得有点短

  有市民认为,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会对其他非机动车的行驶造成干扰

  

  6

  非机动车道通行

  有安全隐患

  意见稿:“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在非机动车道通行,在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道路两侧四分之一路面通行。”

  云南“官司王”樊涛:这实际上是将电动车划为非机动车,对其他非机动车的行驶造成干扰和危害,让其他非机动车处于危险境地,风险增加,实际上是对非机动车的不公平。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的通行原则是:“按右行驶,各行其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机动车主马晓明: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通行,是不是可以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该规定缺乏对电动车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特别是在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车一旦乱穿,势必增大交通事故量,给机动车的通行带来麻烦。

  市民罗琳:应该明确规定,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车骑行人应该靠最右边骑行。

  ■其他建议

  普及安全知识 严禁酒后骑行

  

电动车五年报废市民觉得有点短

  有市民希望可以骑电动车带人

  市民李树荣:建议交警针对电动车开设交通安全培训班,普及行车安全,加强骑行人员的守法意识。

  市民代建平:在征求意见稿中,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电动车骑行人应该严禁酒后骑行。电动车发生严重交通违法时,应该在规定中明确重处的规定和办法。

  市民陈勇:在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能否只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即可?

  市民张云:强烈建议电动车可以带人。

  ■市场

  怕车落不了户 市民选择观望

  2009年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在电动车销售行业和市场上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最终因为管理和执行困难等诸多原因,电动车还是以非机动车的身份继续留存。风波之后,电动车何去何从,电动车如何管理一直成为销售商关注的大事。昨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电动车销售商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王派电动车的销售商陆女士说,目前,昆明市场电动车种类繁多,知名的不知名的,不计其数,昆明市出台相应的电动车管理规定,她认为是一件好事,“虽然从去年底开始到现在,我的电动车销售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是我相信真金不怕火炼,在种类繁多的电动车中,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一定能经受质监和工商以及更多部门的检验,出台规定反而可以让那些不符合标准、没有安全保障的电动车被排除在市场之外。”陆女士说。

  对于此前厂家已经生产的电动车,陆女士表示,在未拿到新的产品前,而且具体规定还未正式出台前,商铺暂时还会销售店内的存货。“销售的时候,我会要求工人提醒顾客,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要仔细斟酌,这些车是在某个日期前生产的,买与不买决定权都在顾客身上。”

  与陆女士相比,在西昌路的电动车销售商铺中,更多的店主有些坐立不安,面对新《规定》即将出台,部分电动车销售商对自己的商品也没有信心,除了极力地鼓励顾客买车,别无他法。

  市民梁俊秋带着儿子,在西昌路转悠了近一个小时,还是没有出手买下一辆电动车。梁俊秋说:“早就想买电动车了,因为种种原因没买成。看到报纸上说昆明对电动车有新的规定,更不敢买了,我担心的是买了不合格的电动车落不了户,麻烦。”梁俊秋和儿子走进一家电动车铺,就问:“你这车车速多少?会不会落不了户?”销售人员没有直接回答梁俊秋的问题,反而开始迫不及待地开始介绍电动车的性能和价钱,并一再表示买车首先要看售后服务。“你这车能不能落户?”梁俊秋再次问。“不怕,现在政府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规定真的出台,交警也不见得每个人的车都要上去骑一下,测试一下最快的车速。”销售人员说。

  观望良久,梁俊秋还是离开了。“还是再等等吧,等质量监督部门公布哪些车符合标准,我再来买。万一几千块钱花了,落不了户才恼火。”

  昨日收集的市民意见,本报今日将悉数转交相关部门,同时提醒,本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周,下周五将停止征求意见。另外,本报热线3110110、本报网站将继续倾听您的建议和意见。“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网www.km122.cn,昆明市交警支队的专门电话:3055457,邮箱:jjzzfzc@163.com也将等待您的宝贵意见。 本报记者 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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