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将听证3个管理办法
生活新报 实习记者 韩鲁东
记者昨日获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于9月19日(星期日)举行《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日(星期一)举行《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3个听证会。听证会将邀请市民参加,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昆明市住建局将邀请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住宅小区建设的相关代表,或者是关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住宅小区建设的普通公民,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专家参加听证会,凡与上述3个管理办法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均为9月6日17时。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
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这3个管理办法也将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0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16日,具体文本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查阅,市民修改意见需于9月16日17点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听证代表这样报名
信函报名:请寄至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14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0011),信封上须注明“听证报名”字样。
报名电话:0871-3160466、3164219(传真)。
网上报名:请登录http://ygzf.yn.gov.cn/tingzheng下载报名表,或用电子邮件发送至jsjjctz@gmail.com。
听证内容
公共租赁房
须满足4条件才有资格租住
根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昆明市户籍的申请人,其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昆明市户籍时间满3年;不具有昆明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持有昆明市居住证和用工合同满5年,或持有昆明市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完税证明2年;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昆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申请人家庭在昆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昆明市户籍的;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由昆明市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主城四区和县(市)区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评估测算,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根据该试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
无“意见书”交付使用将重处
根据《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须达到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生活用水设施符合供节水相关标准,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用水管理,并正式供水;新建住宅必须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等15个条件。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如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半年不移交的,昆明市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将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工程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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